親愛的DAISY您好:
正逢新春,先跟您拜年,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無意間才發現您的網站,真是喜出望外, 只是不好意思在這個時候來打擾您。
我的背景:
我們全家於2000年移民到加拿大, 目前我太太跟我兒子已是公民,而我卻仍是居民,楓葉卡已過期。
我的問題:
1)目前情況是由於我無法達到居住天數的標準, 考慮放棄居民的身分。但是緊接著而來的報稅問題令我不知所措。 由於我已經與我太太分居, 我每年也只會短暫的進入加拿大探望我兒子。 因此我會結清我的銀行戶頭,在加拿大亦無收入,我也沒有房地產, 我會放棄駕照等措施,盡量切斷與加拿大的關聯。 但是由於我與太太並未離婚,之前的報稅都是夫妻一併申報, 現在假設我失掉居民身分,而我太太仍是公民, 所以在報稅方面該如何申報?只報她的嗎? 我在台灣若有收入的話她還要申報嗎?
2)又,從閱讀網友的文章,由於兒子已經成年並開始工作, 我太太也由於她母親年紀已大, 以後在加拿大每年居住天數也不會超過183天,我更不會, 所以假設我跟我太太在財務上都切斷與加拿大關係(銀行戶頭、 無房地產、收入及存款等)我們是不是不需報稅?這又該如何申請。
由衷謝謝您的撥冗回答。
Bobby於台灣台中
2014/2/1
2014/2/1
Dear Bobby:
謝謝來信, 也恭喜您新春如意, 萬是順遂!
您的情形, 若是合法分居, 到三個月以上的時間, 有份叫 婚姻情況改變 (MARITAL STATUS CHANGE)的表格需要填寫(FORM RC65, MARRITAL STATUS CHANGE), 或直接打電話到1-800-387-1193, 或上網 http://www.cra-arc.gc.ca/myaccount/ 通知稅務局.
同時, 由於您已正式分居, 又長期不住在這裡,與加拿大又無瓜葛,此後, 您就與加拿大沒有牽連 (包括您所說的,沒有銀行戶頭, 房地產等), 您就變成了非居民, 雖然以前與妻子一同申報所得稅, 但若您於九月前就分居了。但在分居前,仍是加拿大居民, 自當申報之前的全球所得, 但您自分居後, 變更成 “法定分居” 狀態, 最好辦理上述稅法規定變成非居民的手續, 以免後患.
此外,即使分居,若是您有欠稅, 或希望取回退稅, 您就要離境前 , 在今年四月三十日前, 送交2013 年的稅表(FILE A TAX RETURN)。
加拿大稅法與美國不同,只要求居民課稅,不要求公民課稅,只要您有合法分居的證明,此後,您的非加拿大收入,就無需在加拿大申報,因為您不住在加拿大。
但您已分居的夫人若仍保留加拿大居民身分,就需依她的世界收入(包括加拿大收入)申報所得,除非她也成為非居民,才不需在加拿大納稅,若她保持加拿大居民身分,就需依"她的"全球收入納稅。
謝謝來信
Daisy
20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