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您好:
是否可請教您有關是加拿大人但是非居民投資房屋稅務事項?
本人是台灣人,先生是加拿大人(於加拿大BC 出生, 目前居在在台北市已10幾年),今年11月1日用我的名字買加拿大房屋,房子將於2013/12/1正式過入我的名字,希望於 2015年7月帶小孩回加拿大居住, 目前已委託當地房屋管理人刊登出租房屋,但房屋管理人說可能需等好幾各月才會出租出去,租金金額約 $2500-$3000/每月,管理人管理費約租金 20%,房屋稅每年 $4320。(先生已在海外10幾年在加拿大無駕照,無銀行戶頭,無財產)
另外,我將於明年2014/2月境外依親配偶移民送件,希望能於 2015/6月底能入境加拿大 (全家將於此時回加拿大)。
我的問題是:
我先生購買房屋的錢是從香港匯入加拿大, 此筆購屋匯入款是否會被課稅? (生先開設公司戶頭匯入)
加拿大國稅局是否就此認定從11月1日視為居住者?
2013/11/1 以後先生在海外所賺得每分錢未來是否皆需申報?
請問海外公司先生股份不到 10 % 是否免申報?
希望能承蒙您的解答, 不勝感激!
Best regards,
Anita
HI, ANITA:
在分析您與先生稅務情形前, 我先將自己對您們處境的了解說明如下:
1. 您與孩子將與2015 年7 月來加拿大定居;
2. 您在加拿大將於今年十二月一日買房屋並將過戶在您自己名下 ;
3. 購買的房屋將予以出租;
根據上述, 現在回答您的問題:
1. 您先生自離境後就是非居民了, 而您目前也還不是加國居民, 因此目前二位都是”非居
民” , 而非居民是不用向加拿大申報所得的, 因此匯來購屋的款項, 不會被課稅;
2. 若是先生開設戶頭, 將購屋款項匯入, 那錢是在加拿大境外賺的, 因此不用課加拿大
稅;
但此後那筆錢若在加拿大銀行生了利息/紅利, 利息與紅利是要依第十三部稅法作預扣
稅的;
3. 國稅局不會認定您自11月1 日期為加拿居民, 但會認定自2015 年7 月您等路加國後為
加拿大居民;
4. 2013/11/1 之前在海外賺的錢, 也與加拿大無關, 目前不用申報;
5. 目前10% 的海外公司股份, 也不用申報.
上述第 4 及5 兩點之不用申報的原因, 是因為他與您目前都不是加拿大居民, 待你們
於2015 年來加定居後,全家就是居民了,那是才需對加拿大國稅局申報全球所得.
此後, 您先生10 % 控股每年的收入, 諸如紅利, 利息, 經理費, 薪水等, 才都要向加
拿大國稅局申報.
您的問題雖已答覆, 但我順便在此提醒一下, 您現在的身分是加拿大非居民, 因此是
依非居民身分購屋, 該房屋目前的屋主是非居民, 而非居民出租房屋, 稅務處理入下:
- 將來變更使用時, 將被認定為視同販售 (DEEMED DISPOSITION), 根據房屋市價
漲跌, 將來賣屋時, 會有稅務後果, 其計算方式, 與您們擁有該屋的年份及出
租的年份有關;
- 依非居民身分當房東, 每年租金收入要依稅法的13 部繳納預扣稅.
希望上述, 對您的計畫能有所助益. 謝謝來函.
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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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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