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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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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9日 星期二
加拿大稅務問題:夫妻不同時間報到的報稅問題?
朱小姐你好,
雖然看完了部落格所有的文章,心中仍然有疑惑,勞煩您有空的時候為我解惑。不勝感激!
我是2006年5月報到的新移民,先生要10月份才預備報到。我報到後沒有工作,所以沒有收入,那麼2007年4月份報稅的時候
一、如果夫妻分開申報:
1.因為報到後我沒收入而且銀行存款利息不到繳稅的標準,那麼我的部分是不是只要申報我報到前的所有資產,而不用報稅?還是報稅但不用繳稅?
2.我先生報到後如果隨即回台灣,那麼2007年報稅的時候他是不是指要申報報到後10-12月的收入所得即可?
二、如果夫妻合併申報:
那麼我要以我報到的時間(5月),還是以他報到的時間(10月)來做收入的申報呢?
三、申報海外原有的資產要不要檢附證明?
Mei-Ling
朱小燕回覆
Dear Mei-Ling :
對不起, 讓您久等了, 最近回信較慢, 因為信件較多, 希望現在回答您的問題, 對您還有幫助.
1. 您最好報稅, 可是不要繳稅, 若是沒有到達繳稅額(taxable income), 這樣政府還會退稅(GST)給您,不報就不退;
2。您先生回台灣,因為家在這裡,還是加拿大居民,2007四月前,要以世界收入申報所得,因為它是部分居民,只來了兩個月就到了2006年年底,因此實質續抱那兩個月收入就行了;
3。夫妻分開申報。
God Bless!
Daisy
August 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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