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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新移民加拿大報稅一問

朱小姐您好,

有關加拿大報稅的問題想請教您,懇請您撥空替我們解惑。

我太太,小孩跟我三人去年九月landing,在加拿大待了兩週,期間取得了社會保險號碼,並辦了一個共同帳戶,存了5000元在戶頭內,之後就回台灣工作,至今沒有領取任何福利金與利息。

從您的文章了解到我們屬於居民身份,因此今年四月有義務申報全球海外所得稅,我們的疑問是:
1. 台灣五月才報稅,我們如何在四月申報加拿大所得稅時提出台灣報稅紀錄或可抵減的憑據呢?
2. 台灣報稅金額與健保費是如何抵減加拿大所得稅呢?
   --》是只要台灣有報稅紀錄,以加幣計價,加拿大那邊就免繳?
   --》還是將台灣報稅金額用加幣計價,再扣掉加拿大那邊的利息收入,只要大於零就免繳?
   --》還是將台灣的所得以加幣計價再用加拿大的稅率計算,最後再減掉我們在台灣已繳的稅?
3. 最後,要附上什麼樣的證明呢?

主要就是上面三個問題,感謝您。

BRs
James

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網友提問:有關台灣陪讀父母稅務問題

朱女士您好,

-我們全家都是拿台灣護照,沒有申請移民
-2014 年8月帶2小孩到加拿大唸書 各為 grade 7 and grade 3
-父母拿的是 一年TRV 小孩是學生簽證一年
-出發前從香港開立加拿大銀行帳號,到加拿大後都是從台灣匯款過去
-小孩沒有請領加國補助

2014的問題是因為 收到銀行利息 5000元的 T5 開始
(T5 上面沒有 SIN code ) 所以我們去找 Tax consaltant

我們被  Tax consaltant 告知
因我們有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配偶跟小孩在加)
不管2014是否住滿183天, 都需報稅與上稅我們夫婦倆全球的收入

另外,因台灣與加國沒有租稅協定(tax treaty) 台灣收入部份是要雙重上稅的
更因為我們沒有SIN code 無法有 tax credit

請問真的是這樣的嗎?

2015年的問題
我跟先生因有事都無法住滿 183 天,
只能輪流帶小孩(先生的姐姐在加國)
也沒有再續TRV的打算
小孩一樣拿學生簽證
銀行帳號錢已用來購買房屋自住
一樣沒有申請移民

請問我們一樣會因此跟 2014 年一樣
會因小孩與配偶在加國,
同樣被認定要報稅, 而且需全球課稅 沒有 tax credit 嗎?

未成年 12 歲以下小孩, 在加母親一定要陪同嗎?
父親回台灣, 母親離境幾天也不行嗎?

渴求您的回覆

感謝

Simone

2015.02.27

2015年2月9日 星期一

投資失利還是營運虧本 (CAPITAL LOSS VS. BUSINESS LOSS)

在加拿大打稅務官司, 千萬不要為節省律師/或會計師等專家們的顧問費而親自出馬, 除非納稅人自己會解釋法令, 不信的話, 請看下述例子。

有位來自中國的投資專家, 自2005到2008年六月間, 擔任加拿大一家公司的最高財政主管, 隨後賣了他在該公司的持股而回流, 因他不再在加國居住,自他六月六日離去那天起, 他就成了加拿大非居民, 而加國稅法, 對待居民與非居民是不同的。

當這位專家還在任內時, 公司就賦予他購買116,000支股票的權利, 但規定在他於去職90 天內採購, 不然就會喪失這購買權, 於是他就在該期限內以市價每股 $2.12美金, 於2008年五月十九日還沒離職前, 買了5100支股票, 隨後立即將那些股票轉手出售。

到了那年九月四日, 該股票市價揚升為每股約 美金$ 27.55 上下, 於是他立即又收購了53150 股, 並於兩個多月後, 分別以下列市價售出:
1. 十一月十七日 他以每股 US $ 5.9065 賣出;
2. 十一月十八日 又以美股 US$  5. 3658賣出。

現在的問題是, 他於十一月十七和十八兩天的賠本生意, 應當怎樣報銷?

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有犯罪前科與移民

難道有過犯罪紀錄的人, 就絕對不能移民加拿大嗎? 答案是不盡然, 因為一般犯了竊盜, 攻擊他人, 殺人, 飆車, 酒醉駕駛, 攜帶,運送或控制毒品的人, 都還有移民加拿大的可能, 只是要根據罪行的輕重, 再看那是多久以前的事, 加上犯罪判刑後的自新/再教育 ( Rehabilitation) 情形, 來決定是否能移民加拿大。

但無論該罪是在加拿大境內或其他國家/地區觸犯的, 都需要取得一份 “ 已改過自新的證明及赦免狀 ( an approval of rehabilitation and a pardon) , 才能改變被拒絕 “入境” 的歹運。

然而任何人在取得改過自新的證明前,  必須取得一份申請緩刑證明, 除非此人只在加拿大犯了一點小罪 (Summary conviction), 在這中情況下, 申請人就可為在加國境外被定罪或觸法的 “不幸”, 提出要求改過自新/再教育的要求, 並向加拿大假釋委員會申請緩刑並取得緩刑證明( a record of suspension) 才行。


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快速通關- 技工移民

自今年一月起的快速通關政策, 除先前討論過的聯邦技術工作人員類外(Federal Skilled Worker Program /FSWP) , 現在再來討論聯邦技工移民 (Federal Skilled Trades Program/FSTP),  最後才是加拿大經驗類 Canadian experience Class (CEC)。

聯邦技工移民  (tradesman), 是指有特殊技術/訓練的人, 以下是申請人所需最低條件:

- 計劃在魁北克省以外地區工作者;
- 據有英語或法語的說,閱讀 , 聽及書寫能力者;
- 至少在過去五年中,具 有兩年全職在本移民申請類別的工作經驗;
- 而該工作經驗與全國職業分類(National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 NOC)所列舉的條件吻合;
- 獲得至少一年加國僱主的全職聘書 , 或取得加拿大任何一省 (魁北克省除外) , 或西北地區的技術行業合格證書;
- 全職的定義是每周工作至少30 小時, 也就是ㄧ年需工作1560 小時;
- 半工的定意是 每周工作15 小時, 兩年共有1560 小時;
- 最多只能有兩位僱主發出聘書聘僱該申請人, 至少提供一年的全職工作;
- 為取得合格證書, 各省/地區負責團體將省閱申請人資格, 來決定申請人是否要參加資格鑑定考試。

上述各點的細節如下:

2015年1月11日 星期日

技術移民修法:技術移民的申請新方式(三)

III) 經驗: 

這一項目, 共計十五點, 移民部根據2011 的NOC 來評估申請人的這一項目, 而在NOC 系統中的職業分類 , 描述了職責, 技術,能力與工作類別 (最後這一項, 要自NOC 中, 尋找與申請人履歷最吻合的類別)。 以下是計分方法:

                                                              計算點數
- 具一年工作經驗者: 最高可獲 9
- 具2-3 年工作經驗者: 最高可獲 11
- 具4-5 年工作經驗者: 最高可獲 13
- 具6年或以上工作經驗者: 最高可獲 15

技術移民修法:技術移民的申請新方式(二)

自2015 年元月開始, 加拿大技術移民申請人有福了, 不必再像過去那樣 “痴痴地等”, 而是走合法 “捷徑”(Express Entry) , 可於半年內, 馬到成功! 當然, 這也不是毫無條件的, 申請人可就下列資料進行自我評估, 若合乎資格,  不妨依照新法, 更上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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