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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5年5月18日 星期一

網友提問:請教如何退回牛奶金?

朱女士您好,

感謝您在網路世界提供了許許多多的加拿大實用資訊, 更讓我們有疑問的人可以請教您, 您無私的貢獻, 真令人欽佩!

我於多年前與先生小孩回流台灣, 一直以為是公民就要報稅, 但在閱讀您網站資訊後, 才知"居民"才須報稅, 而不是"公民".  其實一開始的我並不十分了解牛奶金的制度, 聽周遭回流的朋友, 他們也都還有續領, 所以也就跟著繼續領牛奶金, 但前兩年, 幫我們收信的朋友提醒我應該不要再領, 但詢問另外兩個朋友, 卻說 我一旦不繼續報稅國稅局會查會怎樣怎樣的, 實在很惶恐。

今年又到了報稅期, 搜尋了很多資訊找到您的部落格, 看了很多您提供有用的資訊, 我們肯定不能算有 Residential ties, 雖然我有回去 renew 駕照, 又多開了銀行戶頭, 支票一年用一張, 但我沒房子沒車子沒家人在那, 看完這些資訊, 我實在越來越心虛, 想把錢退回去, 但問題來了, 金額一定很高, 因為有ㄧ些錢已經用掉了, 還有我們經濟狀況沒有很好, 我因為在台灣南部薪資很低, 我先生無業照顧兩個老人,現在若要主動退回, 我該怎麼做? 自行連絡國稅局? 還是請會計師提出? 我告知國稅局何時離開加拿大這部分要提出什麼證明嗎? 通常需要甚麼資料附上? 有沒有說超過3年或幾年就不用追溯? 還有因為目前經濟狀況沒有很好,不知可否要求分期償還? 有沒有可能爭取到不要罰款或利息? 請教您我該怎麼做? 現在很後悔這件事一直拖著沒處理, 真不好意思, 麻煩您指點。

我之前問的那個朋友她也是繼續領, 我問她難道不怕被查到罰錢, 她因為兩個小孩, 罰金會更高, 肯定是繳不了罰款, 她說那她就不再回加拿大, 她想做錯事是她, 應該不會影響到她的兩個小孩, 而且她的小孩可能也不會去加拿大住, 這樣不會影響到小孩, 有可能嗎?

若以後我們真有機會回加拿大, 會影響小孩就學的權益嗎? 會這樣問, 是如果退回牛奶金,也就不再是稅務居民, 我如果陪小孩回去, 不知可否享有就學權益?

在此, 非常非常感謝您的幫助, 感恩!

祝 平安!

Miss J

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不讓投保失業險 (下)

這案情能鬧上法庭, 居然還有律師代理, 讓我極感意外。

通常處理稅務案件, 無論國稅局或納稅人, 都必須根據稅法或判例來作辯論, 雙方陳訴各自爭論的理由, 違背了立法精神或忽視特殊判例的一方, 往往會打輸官司。

一般查稅程序, 是由稽核人員決定問題, 發出請納稅人補繳欠稅的通知後, 若納稅人不服, 則可向稅務局的上訴單位請求重審, 若仍然敗訴, 才會鬧上法庭。

而我在這裏討論的案件, 居然鬧上法庭, 確實令我意外, 理由何在? 因為在我看來是納稅人必輸無疑的情況, 為何還花錢請律師或會計師出庭打官司?

果然, 請聽法官分析重點如下, 就知該納稅人的律師費及/或會計師費花得多冤枉:

2015年5月13日 星期三

不讓投保失業險 (上)

在加拿大工作過的, 都知道納稅人除按月向政府繳納稅竟金外, 還要被僱主代政府自薪資中按月扣繳退休保險金 (Canada Pension /CPP) 與失業救濟保險金 ( premium on Employment Insurance/EI ), 而在這同時, 僱主也得依法, 按月為員工繳交自己被 “強迫贊助員工” CPP 與 EI 的部分。

一般說來, CPP 於 EI 都等於是種強迫儲蓄。大家都知道, CPP 是為養老, 而 EI 的目的卻是預防失業。對年輕人來說,EI 格外重要,因為有了這保險,在失去工作後,一時還能養家活口。因而舉凡受雇於人的朋友, 都得依規定按月繳交 EI , 而僱主也會為員工相對的支付僱主的部份, 好讓人在青黃不接時度過難關。

這兩種制度的最大差異, 就是 CPP 是所有有工作的人都得依法投保, 然而 EI 卻不同, 只那些真正依人作嫁, 有被 “炒魷魚” 可能的員工, 才需要也才被准許投保, 因為他(她)們不是老闆, 也不是老闆稅法上定義的親人 (RELATED PERSON), 因此無法操控自己工作上的 “生殺大權”, 於是 “投保失業救濟” 就有必要了。然而若有人無故請辭, 卻逕自在家中 "待業”, 一般說來, 是不得領取失業救濟的。

為作進一步討論, 我必須先將稅法條文上的名詞, 作個介紹。

2015年4月26日 星期日

個人稅的稽核與上訴

加拿大的稅務制度是依 "自我申報" 為原則,而這原則的核心精神,就是視各納稅人為正人君子,所以政府才在 “人性本善” 的原則下,請各納稅人或納稅人的僱主,根據上一年或本年度的收入,自我按時繳交預扣稅,到了年終,納稅人申報全年所得時,才作多退少補的動作。

依照稅法,國稅局抽查納稅人申報所得稅報表 (TAX RETURN) 有時效限制。

納稅人應當在每年四月底以前,繳交去年個人所得稅報表 (file personal tax return)。送呈稅表後,稅務局會予以”初審”,也就是將該稅表大致瀏覽一番,無論是否動手 “糾正明顯錯誤”,都會留下印章,然後寄份通知給納稅人,在通知上註明初審的日期。

2015年4月11日 星期六

淨值 (NET WORTH)

早年在加拿大國稅局當稽核時, 我學會了一個估計“淨值 NET WORTH” 的查稅方式。

雖然我們都是受過正規稽核訓練的人員, 但若納稅人的帳冊是本”無字天書” , 或有明顯的 “加減乘除問題” 時, 就會迫使我們不得不根據情況而調整稽核技巧, 而使出淨值查稅的奇招。

因為這手段十分繁瑣, 連芝麻大點的小額消費都不能放過, 自然就不容易取得納稅人的配合, 往往還會鬧上法庭。

使用 “淨值 NET WORTH” 查稅的處理過程對稽核人員來說, 必須自納稅人記帳的方式看出蛛絲馬跡來, 因此工作十分瑣碎, 但理論上, 卻小事一樁, 不過是將納稅人在該稅務年度的頭尾資產總額作個比較, 若淨值增加, 就說明納稅人在這段時期年賺了, 須要繳稅, 相反地, 就代表生意不如從前, 甚至可能還營運虧本, 因此這不走運的納稅人就有可能少繳甚至或得退稅的可能。

一般說來, 國稅局對一般案例的追溯期, 不得在一份稅務報表送核後超過三年, 才來重翻舊帳 (The Minister cannot reassess a taxation year after the normal reassessment period of three years has passed.), 除非稽核人員能證明納稅人有嚴重誤導。

現在我要談的判例, 是一位納稅 “ 拏儒拉 NARULA” 的 2006 年稅表, 雖然那年的稅務申報, 到 2011 年已超過稽核的時限 (Statue-barred), 但若納稅人犯了嚴重誤導(gross negligence), 國稅局就可依刑法追究, 因此到了 2013 年十二月翻案, 向那人追討欠稅。

2015年3月11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新移民加拿大報稅一問

朱小姐您好,

有關加拿大報稅的問題想請教您,懇請您撥空替我們解惑。

我太太,小孩跟我三人去年九月landing,在加拿大待了兩週,期間取得了社會保險號碼,並辦了一個共同帳戶,存了5000元在戶頭內,之後就回台灣工作,至今沒有領取任何福利金與利息。

從您的文章了解到我們屬於居民身份,因此今年四月有義務申報全球海外所得稅,我們的疑問是:
1. 台灣五月才報稅,我們如何在四月申報加拿大所得稅時提出台灣報稅紀錄或可抵減的憑據呢?
2. 台灣報稅金額與健保費是如何抵減加拿大所得稅呢?
   --》是只要台灣有報稅紀錄,以加幣計價,加拿大那邊就免繳?
   --》還是將台灣報稅金額用加幣計價,再扣掉加拿大那邊的利息收入,只要大於零就免繳?
   --》還是將台灣的所得以加幣計價再用加拿大的稅率計算,最後再減掉我們在台灣已繳的稅?
3. 最後,要附上什麼樣的證明呢?

主要就是上面三個問題,感謝您。

BRs
James

2015年3月2日 星期一

網友提問:有關台灣陪讀父母稅務問題

朱女士您好,

-我們全家都是拿台灣護照,沒有申請移民
-2014 年8月帶2小孩到加拿大唸書 各為 grade 7 and grade 3
-父母拿的是 一年TRV 小孩是學生簽證一年
-出發前從香港開立加拿大銀行帳號,到加拿大後都是從台灣匯款過去
-小孩沒有請領加國補助

2014的問題是因為 收到銀行利息 5000元的 T5 開始
(T5 上面沒有 SIN code ) 所以我們去找 Tax consaltant

我們被  Tax consaltant 告知
因我們有 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 (配偶跟小孩在加)
不管2014是否住滿183天, 都需報稅與上稅我們夫婦倆全球的收入

另外,因台灣與加國沒有租稅協定(tax treaty) 台灣收入部份是要雙重上稅的
更因為我們沒有SIN code 無法有 tax credit

請問真的是這樣的嗎?

2015年的問題
我跟先生因有事都無法住滿 183 天,
只能輪流帶小孩(先生的姐姐在加國)
也沒有再續TRV的打算
小孩一樣拿學生簽證
銀行帳號錢已用來購買房屋自住
一樣沒有申請移民

請問我們一樣會因此跟 2014 年一樣
會因小孩與配偶在加國,
同樣被認定要報稅, 而且需全球課稅 沒有 tax credit 嗎?

未成年 12 歲以下小孩, 在加母親一定要陪同嗎?
父親回台灣, 母親離境幾天也不行嗎?

渴求您的回覆

感謝

Simone

20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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