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姐 平安
有關稅務的問題 想向您請教
因家庭因素,我們家三人(夫妻及一個就讀國小的子女)預計回台兩年陪伴父母後再返回加拿大居住,期間我們想將加拿大的自宅出租但每年可能仍回加拿大借住友人家一至兩個月,且因我們還要回來,所以將保留主要的傢具並順便供租客使用,也保留一部份的儲存空間放置個人的衣物、電器等私人物品(將於合約中敘明),車子亦將保留於友人處且保留加拿大的駕照、銀行戶頭及信用卡。目前擬委託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租賃時,其表示因屋主將離境,故其除每月管理費外亦將按月代扣25%的非居民租金所得給國稅局。經洽詢曾經委託的報稅人員,其表示如此國稅局將認為我們為非居民,第二年我們需依離境日期分別依居民與非居民的情形分別報稅,且可能應於離境時申報NR73離境表,如非居民我們的駕照亦無法更新。且因成非居民,我們是否即須繳離境稅(即我們的房子視同現價賣出,其增值的部份依非居民扣稅),即使我們已預計要回來?
想請教您的是否真依上述所言,會有一連串的繁瑣稅務問題要辦理。
亦或此種情形,雖然物業管理公司預先以非居民方式扣稅且這兩年內我們居住的時間每年將不滿183日,我們其實都還是居民身份,也無需申報NR73離境表,下一年度仍是單純依居民的身份,辦理報稅的事宜即可,只需於離境時寫信通知國稅局說明預計離境多久請其停止小朋友的兒童福利金即可?抑或需注意還要辦理其它的行政事宜?
另,我們全家已是公民並已於加國居住六年多。希望有助於問題的澄清。
非常抱歉 佔用您寶貴的時間
如蒙回覆,不勝感激
願神祝福您所做的一切!
以馬內利
Miss J
朱小姐 平安:
朱小燕回覆:
Hi, Miss J: 主內平安!
現逐條答覆您的問題:
1. NR73 是一項表格, 填了寄給國稅局, 由他們告訴您, 您闔府離境後, 還算居民不算, 是免費服務的;
2. 若CRA 認定您離境後, 仍是加拿大居民, 就得繼續 按您的全球所得抽稅;
3. 若CRA 認定您不再算加國居民, 就有一個視同處理( DEEMED DISPOSITION)財產的規定. 假如, 您是一去不反, 就失去居民身分, 於是雖然沒有賣去房子, 但也在離境那天的市價"視同賣屋" , 對您的影響如下:
- 由於自住屋賺賠, 都與稅務無關, 因此, 有住屋在加拿大, 離境那天該屋的市價, 就被認定為出售價格 (DEEMED DISPOSITION) , 以前賠錢或賺錢政府都不管, 但那被認定的出售價, 就又成為將來賣去該屋的成本價, 依此計算增值或賠本;
- 若有其他不動產, 離境那天的市價, 就被認定為出售價, 要根據那價錢申報增值稅;
4。加國居民必須五年內在加拿大境內居住兩年[CRA:730 days (2 years) in every 5-year period.]
5。由於您有權在五年內到海外居住三年,為甚麼管理費每月要被扣去25%的稅金呢?這個管理"公司" 有問題.
您是加拿大居民, 應依加拿大稅法第一部納稅, 說到25% 预扣稅, 一半是指收款人 "Recipient"而言, 比如我付錢給台灣經理人, 因為該人不受加拿大稅法管束, 將錢全部付給他後, CRA可管不了他, 他可以不付加拿大稅, 拿了錢就走路, 因此, 這才有了叫付這錢的加拿大居民有義務預先扣下該人欠政府的"非居民所得稅", 這是稅法第13 部規定的.
但是, 無論您每年回不回來, 都要按全球收入, 於次年4 月30 日前, 申報所得.
不過您的自住屋, 將來賣屋時, 因有出租, 會要繳一點稅金, 計算方式如下:
賣屋賺到的錢 X 自住年分 +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擁有該屋的年數
順便在此奉勸, 不要聽那 "信口雌黃" 的人的話, 雖然此人不一定是故意的, 但不可以亂給人出主意, 知之為知之, 不知為不知.
若是您對我上述的答覆還有問題, 請再來信.
願神保守您闔府的腳蹤
主內
Dai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