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不願多事, 我裝聾作啞, 低頭寫自己的報告, 告訴自己, 惹不起, 躲得起.
誰想 ‘鍋料’ 竟不饒人, 大聲問: “ 黛絲, 妳聽到組長的指示了嗎?”
但我還希望息事寧人, 就裝傻到底 地說: “ 沒聽到!”
‘鍋料’ 就大聲將組長那話宣告一遍, 逼得我這傻 不得不繼續裝下去, 只好再問一句 “ 甚麼叫 ‘秦客’ 呀? ”
於是, 全組哄堂大笑, ‘ 鍋料’ 竟笑得上氣不接下氣地問, 連這都不知道? ‘秦客’ 不是你們中國人的別名嗎?
‘裹辣雞’ 見我挑戰, 就站出來宣布, 從今以後, 我們將‘擒拿秦客”專案改為 “C” 專案吧!
又是哄堂大笑, 唯一笑不出來的, 自然就是我啦! 非但笑不出, 我還被逼, 只好憤怒地修書控告主管 “種族歧視”, 而那時, 渥太華中央政府還沒成立種族歧視單位呢!
自那以後, 我就得了一個渾名, 叫 ‘大膽’. 現在, 我又要大膽一下了, 說說自己多年從事稅務工作的觀察.
來自遠東, 近東和希臘與義大利等國的移民們, 似乎有個傾向, 就是向稅法挑戰, 不像本地成長的加拿大人, 依法處理稅務申報. 我想, 或許是因為移民們對加國稅法不夠了解, 或許是因為舊習難改, 或許天生有愛佔便宜的孽根性, 因此 對稅法第十五條第一小條藐視不已, 殊不知 一旦被逮著, 就後悔不及, 叫天, 天不應了.
現在就讓我拿一個最新的案例來討論 吧!
最近, 在喬治太子城法院, 有位來自遠東, 名叫 ‘如假’ 的人 和他的 ‘如假房屋建造公司’ , 向庭上認了四項罪, 三項是使用謊報資料的方式來取得退稅, 另一項, 卻使如假報換的逃漏稅.
或許他也像某些新 移民一般, 以為他的控股公司就是他自己, 而他自己也就是那公司, 換言之, 兩者不分, 因此才在公司收到三位客戶繳付的二十三萬三千的建蓋房屋款項後, 就將這錢存到自己名下, 沒有申報, 非僅如此, 還將為自己, 和他直系親屬建蓋的四棟自住屋的花費, 共二十九萬七千元, 自公司營業收入中報銷.
殊不知國稅局稽核眼睛雪亮, 只瞄了帳簿兩眼 就見端倪, 將他起訴, 下面是庭上判決:
1.
該公司必須申報為客戶建蓋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儘管使公司的收入已被控股股東挪走;
2.
控股股東要在個人所得稅中申報取走的, 公司為客戶建蓋房屋的收入, 並為侵佔公司財產繳交罰鍰;
3.
四棟建蓋給如假, 如假夫人及兒子的房屋, 由於是自住的, 因此建材不得報銷;
4.
公司又開了一張 兩萬九千多元的支票給如假夫人, 謊稱她是承包商, 不得扣抵;
5.
公司少繳了三千多元貨物及服務稅, 必須補繳並罰鍰;
6.
公司謊報了兩萬多元的退稅, 必須歸還;
上述案件告訴了我們什麼呢?
1.
不能謊報開支, 不能胡亂申請退稅, 因為一但被抓個正著, 不但要補繳, 還要繳罰金 (最高可罰200% 的欠稅),另加 利息, 此外, 還可能有牢獄之災;
2.
不能侵占公司收入, 因為會慘遭重複課稅: 也就是說, 無論實際上公司拿到錢沒有, 都得依 “法定收入” 繳稅,; 至於實際得利的股東, 是必須依 “侵占額” 繳稅, 如此就造成了雙重課稅的不幸後果.
為了讓網友多點了解, 關於有限公司控股人的部分, 除了 請查稅法第S.S. 15(1)外 , 還請注意下述判例 ( 來源: Federal Court of Appeal ), 這樣就知道觸犯這條例的嚴重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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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八比七’ 是愛博股份有限公司100%的 股東, 因他孝順, 就由公司提供了一輛車給父母使用, 而他父親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所有轎車開消, 都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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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比七’的 公司被稽核後, 就知道被抓住了痛腳, 因那車被他父親公私兩用, 有名目的公用消費, 自然無話可說, 由公司報消, 但那 私人用車的部分, 當然該由老爸自掏腰包啦! 豈能私賬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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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知理虧, ‘八比七’ 就建議國稅稽核將老爸私用車輛的消費作如下處理:
i)
將那筆消費當 ‘福利金’, 算成老爸的收入, 提高他的 納稅所得, 讓老爸補繳稅金;
ii)
屬於他老爸的享用轎車的 ‘福利’, 愛博公司因不得依正常業務開支扣減, 就減少公司車費的開支, 換言之, 增加公司的納稅收入( TAXABLE INCOME);
但國稅局稽核卻說,不行, 不行, 天下那有這樣便宜的事? 你貪心在先, 吃不了兜著走在後, 那能由你打如意算盤? 那車雖由 ‘八比七’ 的他老爸使用, 但卻是他這100% 的公司控股兒子說了才算, 因此他老爸得到的所有好處, 應當算到他頭上來, 就因為這樣, 他就提起抗訴, 一路與國稅局將官司打到了聯邦法庭.
你猜兒子肯供車讓父母使用, 為甚麼卻不肯將稅金計算在自己的收入中呢? 明眼人一看就知道, ‘八比七’ 絕不是不孝, 而是稅率問題, 若將私用車輛的部分由老爸來申報, 因為老人家收入低, 補繳的稅額自然會比由兒子申報少了許多.
官司打上了加拿大聯邦法院, 結果還是納稅人敗訴.
一般說來, 稅法第S.S.15(1) 是條不歸路, 千萬觸犯不得, 最可怕的後果, 是叫納稅人不但失去所佔到的那些便宜, 還 在付完欠稅, 繳完 罰鍰, 請稅務專家打完官司
與付完利息後, 比當初合法繳稅的損失還大呢!
因此奉勸諸君, 千萬不要做下列這些 ‘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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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將公產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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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代付股東的私人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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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禮金/禮物給股東或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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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司產業賤賣/免費轉讓給股東或親戚
等等;
若有網友已觸犯法令, 只是目前尚未曝光或被逮, 就快去請教律師或稅務會計師來協助解套, 雖然為節省費用, 也可直接去國稅局自首, 但閣下必須知道, 縱然官員們絕對誠實無欺, 但他們是沒有義務為你作全盤稅務規劃的, 因為將你的損失減到最低, 不是他們的目標, 追回逃漏稅才是.
希望這篇短文, 能喚起網友們的警覺, 就是自家公司的便宜佔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