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誰負責簽發驅逐出境通知呢? 這就要看當事人出的是那類問題, 不過驅逐出境的命令一般是由邊境服務官, 或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委員會( Immigration Division, the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 , 也稱IRB)中的移民部門負責簽發, 聯邦法庭可審閱IRB的決定, 若當事人 在上訴過程中已到了”窮途末路” , 邊境官員就會執行驅離任務.
怎樣的人才會被驅逐出境呢? 這裡只談觸犯了 “移民與保護難民法案” 的 “不法分子”. 邊防官員往往會配合皇家騎警,或 地方警察等幹員, 進行這類觸法份子的調查工作.
最輕的情況, 是來旅遊或探親的客人, 因為在加國超過了簽證核准的停留期,就會收到友善的書面提醒, 除非硬賴著不走, 不然是不會接到驅逐出境命令的.
然而, 若有嚴重觸犯該法的案件, 移民與難民保護委員會(IRB) 所屬的移民署 (IMMIGRATION DIVISION/ ID) 就會舉行入境聽證會 (ADMISSIBLE HEARINGS), 依加國法令來決定對方是否不得入境, 或必須強制出境. 不過既在民主國家, 當然也得依照民主方法來解決問題, 因此 當事人就有了上訴途徑.
入境聽證會如同法庭一樣, 都開放給一般大眾, 除非有下列情形, 才需秘密進行:
- 可能危及人身安全, 例如, 當事人與組織犯罪有瓜葛者;
- 聽證會的公正性可能受到影響, 例如, 妻子不願在眾目睽睽下說出丈夫的不法行徑;
- 可能洩漏公眾安全的秘密 ( 譬如, 當事人為幫派分子);
在被強制出境前, 唯有下列身分的人才可上訴:
- 具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者;
- 持永久居民簽證的外國人 , 並且只是首次被拒入境;
- 需要尋求加拿大保護的人.
一般來說, 有這類身分的人, 待上訴程序完畢後, 才會知道命運如何, 此外, 他們縱使不幸已被勒令離境, 也可回到加拿大出席聽證會.
有人雖附合准許上訴的條件, 但若被認定安全調查有問題, 或曾是戰犯, 或是犯罪組織成員,或罪惡滔天(也就是此君犯的罪, 若在加國, 至少會被判刑10 年)等, 都不得上訴.
雖然如此, 政府與當事人都可向聯邦法庭申請復審, 不過事先必須得到法庭同意審訊該案才行.
(資料來源: 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