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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提醒您,因本部落格自2015年7月起不再更新,無法保證這些文章中所提的符合加拿大最新法令與政策。請自行另尋其它管道獲取最新相關資訊。

2014年8月28日 星期四

網友提問:關於境外稅務局民的問題

你好,

我有一個關於境外稅務居民的問題. 我2010年大學畢業後辦理了境外稅務居民(有加拿大護照,是台灣人), 現在陪先生(也是台灣人, 我們在台灣登記結婚),在中國工作(先生工作, 我在家裡帶2個孩子), 我跟先生結婚後並沒有幫他申請加拿大公民或是居民, 可是我跟孩子們都有加拿大的身分. 因為還有很多朋友家人都還在加拿大, 過一段時間考慮要回加拿大.

想問說, 因為先生沒有加拿大的任何身分, 他是否可以購買加拿大的房地產(房子, 土地), 或是加拿大的股票, 基金,債卷? 還是由於婚姻關係的另一半的作為視為是我的行為, 所以如果他購買房子, 我的境外稅務居民就會失效. 感謝回答我的問題.

Mrs. H

2014年8月22日 星期五

具美加雙重公/居民身分者,看招!(上)

本文先介紹美國的一個新名詞 “FATCA”, 再介紹在"FATCA"中,美國人(A  U.S.  PERSON)的定義。

FATCA 實際上是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的縮寫, 全名譯為中文就是 "外國帳戶稅法遵行條款" , 而這條款,是為美國住在其他國家的美國公民或居民而設。

何謂美國人呢? 請看下列美國法令的定義:

- 美國公民,包括在美國出生,卻不住在美國,但具有美國身份者;
- 合法的美國居民 (包括有美國綠卡的人);
- 住在美國的人。

2014年8月6日 星期三

網友提問:加拿大税务问题

朱小燕女士,

您好。我在2012年拿到加拿大居民签证。
在2012年一月份过去land了,然后回到香港工作。
2013年间也回去停留过大概一星期。
今年2014年四月再过去停留了6天,开了一个银行户口,而且买了一些基金。之后我又回到香港。
今年12月我打算到加拿大长住下来。 请问我在香港2014的收入会否在加拿大纳税?我现在的情况是否税务公民还是税务公民?我可否从2015年开始報税?

敬祝平安

晚辈 Dora 上

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取銷公民身份

加拿大國家郵報於七月二十八日, 頭版刊登了一則聳動的消息, 標題譯成中文, 就是下面這樣:

全家失去公民身分- 並拿了一張六萬三千元的帳單(Family loses citizenship – and gets $63K bill)

接著, 副標題又說:

嚴厲懲罰, 是渥太華追究 (違法) 的一部份 (Tough penalty part of Ottawa crackdown)

我猜任何一位依法納稅的公民, 對上述 這段新聞, 想必都會張開雙臂歡迎。

為甚麼? 還不是因為有不少移民來到加拿大後, 將錢財藏在海外, 從未繳過半文稅金, 就拿社會福利, 甚至還有人連居民都不當, 卻設個假地址, 請人代收郵件, 待拿到社會福利後就份紅。

事實上, 政府對這些漏洞, 早就該睜大雙眼展開調查了, 為何移民部直到今日, 才逐漸開始正視有關非法移民的問題, 實在令我不解.  我像, 消息不靈通雖是個原因, 但官員無能, 卻是另一個因素. 雖遲了二十年才如夢初醒, 還是比一再”胡塗”好些。

現在舉個經典案例, 來細說始末。

2014年7月21日 星期一

您是「自然人」, 還是「化學人」?

坊間流言很多, 若未經查證就相信, 可能被誤導, 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 尤其有關法令方面的解釋問題, 建議各位在輕信傳言之前, 不妨多作點研究, 以免受害。

多年來, 不少人士自稱精通稅法, 能為人節省大筆稅金, 若是不信, 就請上網查看他們那些向國稅局下的 “鬥法的帖子”, 也就是許多 “挑戰課稅” 的文章, 哪ㄧ篇不言之咄咄?  不明目張膽? 而政府在言論自由的前提下, 不得不容忍, 何況狠話人人會說, 只要光說不練, 政府也奈何他們不得. 豈知在這情況下, 許多民眾卻信以為真, 於是紛紛拜師, 期盼節稅

儘管這些專家都是憑著"愛心" 幫人節稅, 但他們終究不是 “慈善團體”,  無利可圖的事, 哪有空閒打理? 何況既是他們出的 "點子", 從中抽成也不為過, 因為這叫 ‘雙贏”! 而那些登門求教者, 也不介意”分紅”,  擔心的, 倒怕這樣的好事發生突變, 變成了天方夜譚, 於是請他們進一步解說. 而“專家們” 知道這事絕不能信口嗤皇, 於是就打開天闢地說起。

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公民法修定大綱

剛通過的加拿大公民法, 加強了政府沒收公民身分的權力, 為了不讓本部落格的網友誤觸法令, 特再將新法重述一遍, 但本文只提及與本網站網友相關的條文, 其他有關駐外人員認養子女等項目, 將不在此贅述:

I) 修定並明確解釋 “居住於加拿大”這名詞的法律定義;
II) 重新規定永久居民在申請公民身份前, 必須在加拿大的居住時間;
III) 凡在加拿大軍中服務, 或已服務完畢者, 可快速獲得公民資格;
IV) 申請公民身分者能說英語或法語, 對加拿大有足夠的認識, 對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有通盤了解;
V) 定出申請者適用於上述條款 (IV) 的年齡層 (14歲到六十四歲);
VI) 申請人必須曾遵守加拿大稅法申報所得;

2014年6月22日 星期日

修改公民法法案

加拿大移民部修改的公民法案 BILL C-24,   已被正式認可,  而這法案的兩大目的如下:

- 防堵偽造文書與國際恐怖組織;
- 取銷違法者加拿大公民身份;

今年六月十一日移民部長亞歷山大說,  任何人若僅只具有加拿大國籍, 就不會因判國罪, 間諜罪或被認定為恐怖分子而喪失加拿大的國籍,  維獨那些具有雙重國籍的人士, 犯了上述罪行中的一項, 才會受到影響, 因為加拿大有義務不製造 “無國籍人士". 他還說, 取得加拿大公民資格的同時, 國家在賦予這些新公民權利的同時, 也要求他們以遵守法律為義務。

目前的司法程序, 是 任何人若因偽造文書或誤導政府官員, 而取得公民身份,一旦被發現, 就可能會被取銷公民身份, 不過當事人可因此而到法院申訴, 要求法官裁決. 然而現在第Bill C-24條款, 卻付與部長極大,  “沒收公民身份” 的權柄.  雖然許多人認為這新立法沒甚麼不對, 但法學界卻說,  不行, 非 向這立法“挑戰"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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