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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朱小燕女仕已退休,因此,不再接受移民及稅務相關問題詢問。

如果您有加拿大居民和非居民相關稅務問題,您可閱讀精華文章: http://maple-in-canada.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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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菲傭告主人, 孰是? 孰非?

六月二十八日加拿大國家郵報( NATIONAL POST) A7版, 刊登的一則新聞與移民有關, 大標題是 “溫哥華男子在被定罪後感到 ‘震驚’”, 小標題則是 “妻子無罪”. 很不幸, 這位 “震驚”的男子竟是香港來的華裔移民, 報上照片中, 他穿著紅色夾克, 並在約6X6大的照片上“猶用左手半遮面”, 讓我看了心中實在難過, 為什麼要 “半遮面”呢?  報上說, 答案如下:

- 兩夫妻 “走私” 菲傭來加拿大, 犯了 “人蛇罪”; 及

- 兩夫妻不知身為僱主的法律義務, 而犯了 “凌虐罪”;

這兩項“罪”怎樣曝光的呢? 導因於一場女主人與菲傭的爭吵, 後者電話報警, 事情就變成 “大條”了.

結果, 這位從無前科的先生 , 在卑詩省最高法院陪審團判決下, 就此案來說, 認為他犯下 “人蛇罪”, 並將於七月十日被依 此 罪名判刑, 最重刑期可以是終身監禁, 加上一百萬加幣罰金, 而這, 極可能是加國司法史上第一樁 “僱主成為人蛇”的案件.

在此容我作點分析, 供網友們參考. 無論您是加拿大移民或居民, 若對這裏“聘僱菲傭" 或其他 “傭” 的法律全然無知的話, 卻像這位人士一樣, 就自說自話地付諸行動, 可能就會被監禁終身, 成為階下囚.

這位五十歲的人士, 有三個不到十歲的孩子, 還有一位與他一般無防人之心, 也不俱法律常識的妻子. 他們在香港時, 就雇了這位年約四十的菲傭照顧孩子, 不過那時他家還另請了傭人作清潔及烹調等事.

菲傭對庭上說,當她僱主決定移民加拿大時, 曾允諾她, 帶她一起來加拿大, 兩年後, 就為她辦理永久居民身分,  並將她留在菲律賓的三個孩子接來溫哥華團聚. 因此她就以觀光護照入境加拿大, 誰知來後, 她除了照顧孩子外, 還必須作清潔與烹調, 每天工作十六小時, 兩年來沒一天休假, 起初每月只拿500 元加幣, 後來調漲到700 元一個月.

上面所說, 都不令我覺得這位菲傭說謊, 但下面兩樁, 就讓我對她的部分證詞起疑:

- 她說, 僱主大門裝了密碼, 讓她出不去, 但接到菲傭報案去他家調查的警察, 卻與她說法不同,  警察看不出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 她說, 僱主每月只准她打一通長途電話回菲律賓, 但被告律師卻取出電訊局帳單證明, 她這兩年來, 打了超過100 多通電話到菲律賓, 因為顧主允許她隨時可打長途電話, 但這菲傭卻否認, 硬說那些電話不是她打的.

這事鬧到庭上的起因, 是這菲傭與女主人為了用那種牛奶餵孩子, 而產生爭執 , 而那女主人大約在氣頭上, 竟斗膽推了她一把, 這就惹火了她, 不打911電話請警察上門還怕她不成?

被告律師在庭上指出, 菲傭雖宣誓不能作偽證, 卻還是說了十幾次謊話, 因她同時還另具狀紙到卑詩省最告法院控告這對夫婦, 因此被告律師就猜說, 這菲傭為使兩案證詞一致, 乾脆謊話說到底.

這位不幸的男主人告訴庭上, 說是那菲傭千般懇求, 他們才同意帶她來, 先前, 他還告訴她, 因他經濟環境越來越糟, 請她另謀高就, 但她卻賴著不走.

我想這位 “罪犯” 說的是真話, 現在他應當知道 “好人難做了.” 但落得吃官司, 甚至破產廠下場,卻是絕沒料到, 當然這也得怪他自己, 誰叫他不曾將加拿大 “ 僱佣” 菲傭的情形事先打聽清楚呢? 竟然就敢帶菲傭同來, 如今被反咬一口, 自然後悔莫及.

哪些是他必須先注意的呢? 諸如最低工資, 法定工作時數, 加班費和休假等等, 將來若是他被判賠上屬各項費用時, 恐怕真要昏倒了.

根據Human Resources and Skills Development Canada 的規定, 若在加拿大找不到合適的人選, 可以僱用外傭 (Live-in-Caregiver), 只要他家孩子在十八歲以下就行. 不過那人的工作時數每周必須30 小時以上. 此外, 各省僱主必須遵守各省其他規定, 而卑詩省的其他規定如下:

- 每小時工資 $ 10.25;
- 每周罪多不超過40 小時;
- 每天工作時數若超過8 小時, 或每周時數超過40 小時, 就得付加班費 (費率從略):
- 每段下班時間到再上班時間, 要有八小時休息; 或付加班費;
- 工作超過5 小時後, 應有30 分鐘休息 , 若吃飯時間也要工作, 就要按時付費;
- 每月食宿扣抵, 不得多與$350.00;
- 每年可休假2 周, 做滿五年, 可休3周;

寫這短文, 就是提醒各位必須學會自保, 不然辛苦存下的資產, 很容易被 “搶走”,待那不幸的僱主被判後, 我會再為各位寫一篇追蹤報導, 繼續討論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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